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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浏览次数: 2739 发布时间:2019-05-16 )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中文名称: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Hebei Provincial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简称HEBREVA

第二条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合法取得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不断提高土地评估质量;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专业交流,提高土地估价理论和业务水平,促进土地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分别接受土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2-14021403。邮政编码:05005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全省土地评估行业发展战略,协助土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配合土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制定和实施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土地评估行业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维护行业地位及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

(四)负责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土地估价人员的会员登记工作;负责需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登记的河北省土地估价机构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五)建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诚信档案,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等级评定工作;表彰对土地评估行业和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六)协助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进行土地估价人员专业培训、考试,组织土地估价人员进行土地估价法律规范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水平,促进土地评估行业整体素质水平的提高。

(七)协助土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报请土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八)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组织参与国内外有关土地估价业务交流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土地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九)建立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和省内外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业务联系并协同开展工作。

(十)接受土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的相关事务或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业并经协会登记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为本协会的当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他从事土地估价理论研究的科研院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热爱土地评估事业,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经申请登记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及教学、研究的单位和人员;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依法执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

(二)个人会员由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资料;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协会工作,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合法利益。接受协会监督、检查与管理;

(三)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交信息资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有权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利。单位会员被取消机构执业登记资格的,协会将同时停止其会籍,免去其有关人员担任的协会职务。调出本省的个人会员,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协会职务自动免去。个人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协会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劝诫、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劝退、注销会员资格和执业登记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及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民政厅核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通过聘任(解聘)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增补、撤消理事。

(十一)决定协会内部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因特殊情况,理事本人不能到会,可委托本协会的会员,代表本人参加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会长提议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情况特殊时,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第六、七、八、十项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会长提议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

(一)决定秘书处工作规则和内部机构设置;

(二)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及待遇和解聘;

(三)决定年度财务收支平衡计划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等重要日常工作;

(四)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在土地估价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秘书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且为专职,不得在其他公司担任职务,不得在土地评估公司中持有股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并确需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经选举产生的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四)提议聘任(解聘)秘书长人选;

(五)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可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三)按照分工承担协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协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应当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会员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会费的收取额度。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经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过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78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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