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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11055 发布时间:2014-01-21 )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

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

《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已于2013年1月18日召开的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1、《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

2、《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3、《河北省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1:

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土地评估服务质量,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评估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土地估价市场及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土地估价师协会执业注册,取得土地评估资质,准于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执业注册。通过执业注册的机构,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颁发《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方可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四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设立与注册

    第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由具有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设立,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应达到60%以上,第一大股东必须为土地估价师,每名非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高于每名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的平均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是:

(1) 合伙制

由2名以上(含2名)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合伙发起设立,合伙人按照协议或法规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责任制

由3名以上(含3名)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土地评估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第六条  注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范围

具有7名以上(含7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其中4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资信等级达到四星级,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机构,可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具有5名以上(含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其中3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机构,可申请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具有4名以上(含4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其中2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机构,可申请在其所在设区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具有2名以上(含2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机构,可申请在其所在县(市)、设区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七条  发起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初始执业土地估价师年龄在65周岁以下,执业土地估价师年龄在70周岁以下;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土地评估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在申请机构设立前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转到河北省执业的,转入后两年内不能做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评估机构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土地估价师人数比例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3、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后,从事土地评估或地价评估科技、地价管理工作并加入省协会会员;2006年度以后考取的土地估价师应通过实践考核;

4、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5、土地估价师近3年从事土地评估或土地评估科技成果3项以上;

6、未在其他机构和单位工作;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力。

第八条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土地估价师到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网站上填写打印《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由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意见,连同个人执业档案一并报中估协办理转移手续。中估协核实后,修改网上信息,并将转移申请表和个人执业档案转交河北省协会,由河北省协会签署意见。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进行土地估价师档案登记,纳入河北省土地估价师管理体系,并核发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证》,做为土地估价师资格转入会员管理确认书。在外省未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转入我省执业的需入会后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省土地估价协会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和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2、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机构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符合在省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分批分期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期间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省协会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核准通知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凭《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核准通知书》办理工商登记、人事档案管理、养老保险缴纳等正式手续,对不予注册的,作出解释。

5、土地评估机构应在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核准通知书》后30日内将正式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托管费缴纳凭证(收据)、养老保险缴纳手册(养老保险手册上的单位应变更为本机构)、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含社保局托收凭证、单位当月上缴养老保险结算表、单位个人缴纳比例明细表、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单位会员申请等材料报省协会备案。逾期未报的视为不符合规定条件,取消注册资格。

6、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所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或报刊上公告;经审核不实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新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只能在机构所在县(市)、设区市市区范围内从业,扩大从业范围须从业一年以上,且须逐级扩大。扩大从业范围工作结合年检进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扩大从业范围:

1、没有参加年检和资信等级评定的;

2、年检不合格的(抽查土地估价报告60分以下的);

3、资信等级评定为无星级的;

4、全年土地评估业绩在5宗以下的;

5、土地评估项目收费低于收费标准70%的;

6、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初始执业土地估价师提供的材料有:

①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

②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③协会会员证;

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

⑤身份证;

⑥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⑦人事档案原件及人事档案存放协议书(合同);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提前离岗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⑧土地估价师在调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前一个工作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收据)及养老保险手册;

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转到河北省执业的还应提交本人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所在地户口本或房产证(居住证);

⑩土地估价师近3年从事土地评估或与土地评估科技相关的成果报告。

以上材料原件均由协会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留存。

⑵变更执业土地估价师提供的材料有:

①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③与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原机构的解聘合同;

④人事档案存放协议书(合同);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提前离岗人员需提交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⑤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收据)及养老保险手册(新机构);

⑥土地估价师在一家机构注册满一年的方可转机构执业注册;

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师转到河北省执业的还应提交本人执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所在地户口本或房产证(居住证);

以上材料除③、⑤两项需提交原件外,其余材料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申请书;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企业设立名称核准通知书);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载明股权结构或合伙人出资比例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土地估价师注册材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提交;

6、机构验资报告;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详细地址、邮编、电话;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土地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是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简称总公司)在其所在工商注册地以外地区发起设立,经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土地评估业务机构,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业务,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⑴总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数量要求;

⑵在总机构工商注册地以外设立。

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只能设一个分支机构。在县级范围内执业的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土地评估分支机构应经省协会审核,并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证书。取得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证书的方可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分支机构注册设立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以未经省协会注册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第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评估机构依本办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2、在近两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3、技术力量较强,执业质量水平较高,有对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管理把关的精力和能力,全省范围执业机构土地估价师在7名以上,设区市范围执业机构土地估价师在5名以上,土地评估报告质量抽查结果连续两年以上优良,土地评估资信等级在三星级以上;

4、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至少有两名当地土地估价师,并至少有一名总公司土地估价师长期在分支机构执业;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至少有一名当地土地估价师;并至少有一名总公司土地估价师长期在分支机构执业。评估报告须由总公司和当地执业土地估价师共同签字,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5、业绩突出,在当地有一定的业务量(年评估宗地15宗以上);

6、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2、总公司上一年度业务清单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业绩清单;

3、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

4、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5、分支机构当地土地估价师、总公司在分支机构从业土地估价师名单、简历等证明。

 第四章  外省(市)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具备全国从业资格的外省(市、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河北省执业,应先向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长期执业的需缴纳会费后方可在河北省境内按照我省协会的有关规定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  备案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

2、《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5、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

6、近两年土地评估业绩清单和近一年的土地评估报告3份;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区)土地评估机构在河北省境内设分支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应达到10人(含本省估价师),总公司长期派驻一名土地估价师在分支机构执业,分支机构至少有三名本省内的土地估价师。其他条件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和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外省(市、区)土地评估机构在河北省执业,应接受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领导,遵守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土地评估机构年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估价师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年度执业业绩情况、质量状况,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的程序: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执业注册资质期满60天以前上报年检材料;

2、省协会审查年检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年检机构补报材料。

3、对年检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协会将土地评估报告送有关专家进行质量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打分。同时协会对机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土地估价师有变动的进行网上公示。

4、汇总专家打分、公示和审核结果,提出年检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年检结果。符合年检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换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或报刊上公告。对年检不合格(抽查土地估价报告60分以下的),一年无业绩、土地评估项目收费低于收费标准70%,搞不正当竞争的机构降低从业范围;对未按要求向省协会申报年检材料的机构注销土地评估资质;土地估价师未按要求上报年检材料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年检申请书;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申请表》;

3、《土地估价师年检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土地估价师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纳凭证(对帐单)

6、由协会办公室分季度或在年检中随机抽查3份土地估价报告,并附该3份土地估价报告收费票据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对上一年度抽查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在60分以下的机构适当增加土地估价报告数量。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土地评估机构变更注册与注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省协会办理变更注册。

1、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

3、执业土地估价师从业单位变化的;

4、评估机构合并或分立的;

第三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名称变更或分立,如土地估价师没有变化的,准予变更注册,保留原执业范围和资信等级,但变更后的新机构应出具“承担原机构一切权利、义务、债务”的承诺函;土地估价师有变化,原机构土地估价师留下60%以上的,准予变更注册,保留原机构资信等级,但土地估价师数量应符合从业范围对应的数量要求,新机构同样应出具“承担原机构一切权利、义务、债务”的承诺函;原机构土地估价师留下不足60%的,按新设立机构注册对待。第三十一条   两个机构合并,使用哪个机构的名称,在土地估价师没有变化或使用名称机构原有土地估价师人数占60%以上,且合并后两个机构留下的土地估价师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可继承使用名称机构原从业范围和资信等级;如使用名称机构原有土地估价师人数不足60%的,变更后机构的从业范围和资信等级按两个机构较低级的对待。合并后的机构应出具“承担原两个机构一切权利、义务、债务”的承诺函。机构合并后,两个机构保留土地估价师人数不足原人数的60%,或重新起名的,按新设立机构对待注册。

第三十二条  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执业土地估价师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其原有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自然失效,并应交回省协会。

第三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业的;

2、严重违反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3、未申请办理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4、发生重要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5、连续两年每年业务量不足5宗的机构;

6、土地评估项目低于收费标准70%,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的;

7、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

8、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的;

9、允许他人(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执业,经教育不改的;

10、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1、其他应予撤销注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注销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注册;更换名称注册的,其土地估价师组成不得超过原机构土地估价师组成人员的百分之五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销应缴清会费,拖欠机构会费的原机构法人代表三年内不予注册,土地估价师拖欠会费的一年内不予注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起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师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新申请注册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师,上网公示后,如被人举报查实造假骗取注册的,该土地估价师和该机构法人代表两年内不予注册,该机构的其他土地估价师一年内不予注册,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已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新增加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新申请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上网公示后,如被人举报查实造假骗取注册的,该机构资信等级降为无星级,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该机构法人代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该土地估价师两年内不予注册执业。该机构出现两次上述行为的,取消该机构法人代表的注册资格,且两年内不予注册执业。对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行为均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因提供虚假评估报告,影响恶劣,导致承担经济责任破产,或因违规执业导致机构破产的,机构法人代表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土地估价师三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其他土地估价师二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土地估价报告上有代签字行为的,对土地评估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该机构法人代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对允许他人代为签字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一年内代签字次数达3次以上或连续两年有代签字行为的从重处罚,降低机构的从业范围和资信等级,并处上述标准2倍至5倍的罚款,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通过后,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和一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的《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2:

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土地评估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土地评估机构的诚信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促进我省土地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信等级”是指对土地评估机构的实力、执业质量水平、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反映估价机构的业务能力、信誉高低和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资信等级评定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评定每个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程度。

第四条  资信等级评定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对有疑问的征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社会的意见后综合确定各评估机构资信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资信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土地评估机构年检进行。凡在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和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以及外省市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河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参加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

第二章    资信等级标准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实行五星级制度,星级越多,资信等级越高。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机构实力、执业质量水平、当年业绩、社会信誉等。具体内容如下:

机构实力主要包括: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总额、职工人数、注册专职土地估价师人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等指标。

执业质量水平主要包括:土地估价报告抽查结果、承担科研课题数量、质量控制体系(规章制度)健全程度、业绩上报备案完成情况等指标。

当年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宗地评估项目数、土地资产评估总额、土地评估业务收入、纳税总额、发表专业论文数量等指标。

社会信誉依据《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守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收费情况、有无欠缴会费等指标。

评定指标体系和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  资信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依据资信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定量打分,根据得分多少,确定资信等级。各星级资信标准如下: 



资信等级 

标准总分数

资信度

五星级

90分以上

★★★★★

四星级

80~89

★★★★

三星级

70~79

★★★

二星级

65~69

★★

一星级

60~64

无星级

60分以下


第九条  各资信等级的一般含义:

五星级:评估机构实力强,管理水平高,技术水平高,执业质量水平高,业绩突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无投诉和不良记录,企业信誉度高,竞争力强。

四星级:评估机构实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技术水平高,执业质量水平高,业绩较突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无投诉和不良记录,企业信誉度较高,竞争力较强。

三星级:评估机构有一定的实力,管理规范,技术水平较高,执业质量水平较高,业绩比较突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无投诉和不良记录,企业信誉度良好,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二星级:评估机构实力一般,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一般,执业质量水平较好,有一定的业绩,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无不良记录,企业信誉度好,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一星级:评估机构实力较弱,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一般,执业质量水平一般,业绩一般,能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企业信誉度一般。

无星级:评估机构实力差,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一般,执业质量水平较差,业绩较差,能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企业信誉度一般。

第三章    资信等级评定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资信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为主,定量定性结合,以年终评定为主,年终评定和日常检查记录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审表》、《河北省土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情况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十二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接到评审材料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完整,佐证材料是否真实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估机构补充完善。平时季度上报业绩与年终资信等级不一致的按不守信对待。

第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材料,组织进行初审,属定量简单打分评审内容,由协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初评打分,属技术性评审内容,送专家进行评审,并分别提出评审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对在评审中有异议或不明确的,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调查考评与核实。

第十五条  在初评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初评结果为基础依据,结合协会日常对各土地评估机构的工作记录,以及征求有关机构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后,综合评定提出各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等级意见。

第十六条  召开协会会长扩大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对资信等级评定意见进行审核,最后确定各机构的资信等级。

第十七条  资信等级评定结果通报各土地评估机构,各市国土资源局,并通过协会网站或报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资信等级评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审表;

 2、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情况表;

 3、能证明评定标准各项指标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包括机构成立时间证明、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总额证明,土地评估业务收入证明、资产业绩表、职工人数证明、专职土地估价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报告、科研课题任务合同书或成果报告,质量控制管理规章制度、奖励证书、论文复印件、反映社会信誉的材料等。与机构年检重复的材料,在上报材料登记中加以说明,不再重复上报。

第十九条  土地估价报告经抽查评议当年不合格的机构,经会长办公会通过,机构进行整改,资格证书的期限暂发六个月,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报告质量,六个月后省协会将组织专业人员重新抽查评议,合格的续发资质,资信等级降为无星级。同时暂停其机构申请扩大从业范围一年。

土地估价报告经抽查评议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机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注销该评估机构的注册资格。土地估价师签署的土地估价报告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注销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资格。

第四章     资信等级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的时效期为一年,与年检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致,并在机构年检资格证书中注明资信等级星级。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准于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暂不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待执业期满一年后年检时再进行资信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资信等级每年根据评估机构的实际情况评定,可以越级晋升,但一般不能越两级晋升。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出具假佐证材料,骗取资信等级的,至少降低一个资信等级,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后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与检查,进行跟踪管理,发现有重大违反资信等级标准事件发生的,应根据情况,相应降低该机构资信等级,并公开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机构的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到其他机构后,原机构执业估价师数量达不到《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而且三个月内未补充的,省协会将对该机构下一年度的资信等级结果的基础上再降低一个星级,无星级的机构暂停执业六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评分标准

评审指标

取值范围

评分标准

(20分)

机构成立时间

1~3

5年以上3分,3~4年2分,2年以下1分

注册资本金

1~2

20万元以上2分,20万元(不含)以下1分

固定资产总额

1~3

50万元以上3分,25~49万元2分,25万元以下1分

职工人数

1~3

20人以上3分,10~20人2分,10人以下1分

专职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

1~5

5人以上5分,3~4人3分,2人以下1分

相关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0~4

5人以上4分,3~4人3分,1~2人2分,无0分

(50分)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结果

0~40

按得分比例折算

当年承担科研项目数

0~5

承担科研性项目一项1.5分,定级估价等工程性技术项目一项1分,最高5分,未承担不得分,跨年度项目不重复计算

质量控制体系(制度)

0~3

制度健全3分,不够完善1分

业绩备案情况

0~2

每季度按时上报2分,上报一次0.5分,不报不得分

(20分)

年内完成评估项目数

0~8

80项以上8分,60~79项6分,40~59项4分,20~39项2分,1~19项以下1分,无项目0分

年内土地资产评估总额

0~4

1亿元以上4分,5000万元~1亿元3分,1000万元~5000万元2分,1000万元以下1分,无任务0分

年内土地评估业务收入

0~4

100万以上4分,60~100万3分,30~60万元2分,30万元以下1分

年内纳税总额

0~2

纳税4万(含)以上2分,3万(含)~4万1.5分,2万(含)~3万1分,1万(含)及以下0.5分

年内发表论文数量

0~2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得1分,最高2分,未发表不得分

(10分)

守信信息

0~2

有一项得1分,无0分

提示信息

0~2

发生一次扣1分,没有2分

警示信息

0~2

发生一次扣2分,没有2分

是否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0~2

全额收取的2分,按全额3/4收取的1分,不足全额1/2的0分

有无欠缴会费

0~2

按时全额缴纳2分,少交1分,未按时交0分

日常表现与反映(10分,属加分内容)

0~10

估价师协会根据各机构全年表现及征求各地国土部门意见后综合评定


附表2  

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审表

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会员证号


注册证号


申请等级


构   

我   








           单位(章)

                           年    月    日

省土

地估

价师

协会

意见

                          (章)

                          年    月    日




附表3:

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情况表

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职工人数

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

高级职称人数

土地估价师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专业

土地估价师注册号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分数


质量管理制度


业绩备案次数

土地评估项目数


土地评估资产总额(万元)


土地评估业务收入(万元)

纳税总额


科研项目数


论文数量

科研课题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起止时间

成果水平













守信信息数量与内容

提示信息数量与内容


警示信息数量

与内容

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有无欠缴会费


附3:河北省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师管理,规范土地估价师行为和土地评估行业秩序,维护土地估价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办法》、《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依据土地估价师的执业及权利状况,分为资格土地估价师、会员土地估价师和执业土地估价师。

资格土地估价师为参加并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土地估价师。

会员土地估价师为资格土地估价师申请,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批准,成为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的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为会员土地估价师在中介土地评估机构执业,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同意,予以执业登记,准予执业,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土地估价师。

第三条  凡在我省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土地估价师和其他省市转入我省的土地估价师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资格土地估价师管理

第四条  资格土地估价师实行备案制度。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土地估价师均应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凡登记备案的资格土地估价师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资格土地估价师有如下权利:

1、有申请加入成为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的权利;

2、有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权利;

3、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项考察经验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4、有向本协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资格土地估价师有如下义务:

1、主动申请备案;

2、及时通报估价师变化情况;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在取得资格证书后,应在3个月内,按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统一要求,主动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  土地估价师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3个月内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通报,申请变更。未申请备案或变更,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第三章   会员土地估价师管理

第九条  会员土地估价师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承认本协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同意,并进行会员登记,均可成为会员土地估价师。

1、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的资格土地估价师;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

第十条  申请成为会员土地估价师的程序为:

1、由本人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并发给会员土地估价师会员证。

申请成为会员土地估价师应提交的材料:

1、《会员申请登记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会员土地估价师有如下权利:

1、申请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2、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会议的权利;

4、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权利;

5、有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对本协会工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申请退出本协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土地估价师有如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3、按时缴纳会费;

4、按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5、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向本协会积极提交有关信息和资料;

7、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土地估价师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到刑事处罚;

3、在土地估价或机关业务中犯有严重错误,严重损害土地估价师形象的行为;

4、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

5、无故两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取消会员资格的土地估价师未满一年重新申请入会的,协会不予接受。恢复会员土地估价师资格,须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跨省调动工作,须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转入手续。调到我省的土地估价师未办理会员资格转入登记确认的,不得在中介土地评估机构执业。

第四章 执业土地估价师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应进行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⑴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成为省协会会员;

⑵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每5年参加累计不少于5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不得连续两年没有学时;

⑶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⑷身体健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初始执业登记土地估价师年龄不超过65周岁,执业土地估价师年龄不超过70周岁;

⑸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⑹2006年以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满足本条⑴、⑵、⑶、⑷款的要求,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的程序为:

1、由土地估价师所在土地评估机构将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

2、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准予注册;

3、经公示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的执业登记编号规则,进行执业登记编号,发给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资格章;

4、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执业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变更)申请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会员土地估价师会员证》;

4、《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

5、本人身份证;

6、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7、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书、人事档案存档手册、托管费缴纳凭证;档案自己保存的需提交档案原件;退(离)休人员需提交《退(离)休证》;提前离岗人员需提交当地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正式批文。
     8、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收据)、养老保险手册;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经执业登记,取得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编号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享有如下权利:

1、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名义执业,有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的权利;

2、有按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条件,发起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权利;

3、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会议的权利;

5、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6、有反映意见和要求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有如下义务:

1、自觉遵守《执业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规定的义务;

2、执业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机构执业;

3、接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执业情况检查;

4、执业土地估价师具有会员土地估价师的全部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初始登记申请:

⑴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的(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⑵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的;

⑶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通过实践考核的;

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⑸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

⑹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⑺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

⑻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⑼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⑽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⑾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变换从业单位的;

2、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3、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4、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变更情况及时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年内执业情况与土地评估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进行年检,年检结果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质量情况;执业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遵守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费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执业登记:

⑴年龄超过70周岁的;

⑵获得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

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⑷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⑸受到刑事处罚的;

⑹脱离土地评估机构不再专职执业;

⑺停止执行土地评估业务连续满24个月;

⑻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⑼自愿申请注销执业登记的;

⑽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⑾迎合委托方的要求搞虚假评估,评估结果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

⑿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执业登记的;

⒀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查证两次以上的;

⒁其他符合注销执业登记情形的。

被注销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并上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第二十六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⑻、⑽、⑾、⑿、⒀款规定被注销执业登记的,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执业登记。

第二十七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调动工作并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须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转出转入手续。调到我省工作,转入手续完备,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确认,重新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取得我省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义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五章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估价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对土地估价师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政策的学习培训,这是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分阶段分类管理。

资格土地估价师和会员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5年期间至少有2次参加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执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时间2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2年间至少有一次参加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三十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国家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研讨会、出国、出省业务培训考查和国际性专题会议;公开出版的土地评估方面的专业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等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三十一条  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折算标准为:参加集中培训班按实际培训学时计算;参加专题研讨会,按正式会期日工作时数的三分之二计算;外出考察学习,按外出天数日工作时数的二分之一计算;出版10万字以上独著土地估价专业著作按80学时计算;出版10万字以下独著土地估价专业著作或合作出版10万字以上土地估价专业著作,按50学时计算;独自发表土地估价专业论文一篇按20学时计算。(按国家规定标准核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安排自行参加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土地估价师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会的,参会土地估价师应在参会前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会后携带有关会议材料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确认,未事先备案的,事后不予认可。

第三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凡参加经认可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形式的土地估价师应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确认并登记加盖继续教育确认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  资格土地估价师5年未完成10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不予换发。会员土地估价师和执业土地估价师无故2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注销会员资格和注册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届三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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